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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20150116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发布通知,要求对于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于2014年底前公布取消。  通知强调,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通知明确,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等18项内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通知还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及内容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前置条件。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记者 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