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1017
9月30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要构建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并将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 办法要求,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各级对上级切块下达的资金要切实承担管理责任,专项资金应当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只能用于公共服务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投向具有竞争性的企业或产业。 办法要求,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要继续对财政拨款1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分不同专项的政策目标、支持方向、补助对象等特点,设置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差别化评价指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大力推行第三方评价方式,支持第三方机构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和公信力。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真正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办法提出,要构建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建立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新型管理体系,是全面深化改革、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对清理后保留的专项资金,各级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要主动向人大报告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大力推进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不断提高财政管理透明度。(记者 玉林)